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生、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
事项名称 |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生、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 |
||
办件类型 |
转报件 |
服务对象 |
学生/家长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收费 |
否 |
许可依据 |
《财政部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 |
||
收费依据 |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7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60个工作日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0731—82204240 |
许可条件 |
1、申请学生符合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条件 2、审核按《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执行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各高校资助中心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信息及纸质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为受理。 二、初审 1、中心承办人根据学校上报的纸质申请材料对照系统信息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复审; 2、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和理由,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退回并告知报送单位进行修改或谢绝。 三、复审: 1、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生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和理由,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省学生资助管事中心承办人。 四、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厅领导签发同意申请的意见,由省资助管理中心承办人上报教育部;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材料退回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
窗口地点 |
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省教育厅内 |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66路 156路 158路 801路 906路至省教育厅站下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3:00—6:00(夏)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2203069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谭莉 0731—82203069 |
单位网址 |
http://xszzzx.gov.hnedu.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