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非学历教育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基本条件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导思想 |
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根据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进行多渠道培训教育。 |
2、认真执行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依法办学,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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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1、教育机构有专职负责人,年龄在65岁以下,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能自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备所办教育层次的教育和教学经验。 |
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兼职会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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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队伍 |
1、有与所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骨干教师应为该机构的专职教师; |
2、每个专业至少有一名以上专职教师,各教学班必须配备一名班主任,负责教学班级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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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经费 |
经费由举办者自筹,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其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于50万元人民币,以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转。 |
办学条件与 教学设 |
1、有相对独立的、安全的、固定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场地和校舍,不得使用居民套房办学。举办中小学生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租用中小学校内场地办学(寒暑假除外)。 |
2、租用的办学场所,须有租赁合同,租赁期至少5 年以上且租赁方愿意为其担保法律和经济责任。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若遇特殊情况(房产方拆迁、改造或办学单位自身情况的)需要搬迁的,必须按审批程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迁至新址,否则,将视为自动停办,并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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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备能满足需要的图书、仪器和课桌椅等基本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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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办计算机类培训的必须拥有两个以上符合标准的计算机房(80台以上);申办外语类培训的必须拥有一个以上的符合标准的语音室。有住宿的培训机构,宿舍必须安全、卫生、舒适,水、电、卫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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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学场所、实验场所及学生宿舍必须配备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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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举办者应按上述设置要求,并根据拟办教育机构的类别、层次及所在行政区域,为申办教育机构拟定符合要求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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