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教育机构2014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2014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2014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凡经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13年9月1日以前批准开办、座落在衡阳市境内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均属于年检对象。
二、检查时间:由市教育局审批和管理的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时间定于2014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县(市)区教育局审批和管理的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时间基本同步,以便全市年检结果汇总报省。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分六个一级指标即指导思想、管理机制、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奖励与扣罚。主要检查办学单位一学年来坚持办学方向,改善办学条件,实施教学与行政管理、财务与后勤管理、资料档案建设与管理以及办学特色与效益等情况(具体见年度办学水平检查表)。
四、本次年检的办学时间跨度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底。
五、组织与领导:年检工作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民办教育协会配合实施,按谁审批、谁年检的原则进行。坐落在县市区的局直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含幼儿园),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年检,不再组织重复年检。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年检工作小组,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市教育局成立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周法清同志任组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党委委员罗胜利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教育局民管办,民管办主任唐仲和同志任主任,民管办、职成科、基教科等相关科室以及县市区教育局相关人员参加。
六、年检方法
1、根据办学类别和办学层次,将办学单位分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含民办函授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职院5个类别进行年检。
2、年检工作分自查和核查两个阶段进行。
自查:各办学单位按照审批机关要求逐项完成自查工作。必须完成以下几项工作:一、《2014年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二、《2014年度办学情况总结报告》,具体格式是办学单位基本情况、本学年度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打算与建议;三、《办学单位2014年度年检自查报告》,根据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逐项对照检查,必须有分析说明的文字、数据等内容;四、根据自评报告填好《办学单位年度办学情况检查评估表》的自评得分;五、民办教育机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开户许可证、最近月份的基本账户余额和学校发展基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六、按一级指标分类整理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底所有资料(《衡阳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资料汇总表》,以及根据年检细则要求的归类整理所有档案资料),在接受年检的前一天分类集中放置在接待室。各办学单位必须在10月20日前完成自查迎检工作。并将《2014年度衡阳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资料汇总表》一式八份于10月20日前报我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罗捷同志处。否则,视为未完成自查工作不予年检。
核查:年检工作小组在办学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议”的方法进行核查。即听取学校负责人汇报;看办学条件;查阅教育教学有关资料、档案及财务帐目;议办学成绩、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召开教师、学生代表座谈会,逐项评议、评分。
七、总结与评比
1、年检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教育局将情况总结和结构报市教育局,并将结果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总结的内容包括:检查评估工作基本情况,民办教育的主要成绩和经验,当地民办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办法及建议。各县(市)区的总结材料(含年检结果)在12月3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市教育局将对县(市)区审批的办学单位的年检情况进行抽查。
2、市教育局根据年检得分情况,结合平时的工作,评出2014年度优秀学校、合格学校、限期整改学校和不合格学校。得分在85以上作为为优秀学校候选单位;84-71分之间者为合格学校;得分在70-60分之间者为限期整改学校,整改不合格者摘牌;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学校即停办学校。优秀学校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评估学校总数的30﹪。
在2013年9月1日-2014年度中,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优资格:
①本学年度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突发事件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严重违规违纪被限期整改或在全市被通报批评的;
③制造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未经审核备案或擅自更改已审核备案的内容的;
④未及时完成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或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和会议;
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阳奉阴违欺骗上级领导的。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论检查评估得分高低,均列为限期整改学校,已连续限期整改两年及以上的责令停办:
①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设教学点(或分校);
②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或法人代表、校长;
③聘任在其他学校聘任期未满的教职员工来校任教任职;
④聘任在全市被通报的并被限制任教任职违规人员;
⑤在招生和学校管理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几点要求
1、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审批机关规范管理、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办学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扎实做好自查和迎检资料准备工作,并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否则不予安排年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制定年检方案,组织专门力量,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其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
2、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吃透精神,落实年检各项工作。各民办教育机构要组织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和年检细则,以年检为契机,认真对照检查总结本学年的各项工作,既要充分肯定和总结成绩,又要认真查找问题,及时整章建制,确立下阶段的工作思路,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要进一步规范年检工作程序,严格按要求自查、准备各项资料和作好汇报。各民办学校在汇报时首先应报告上学年度年检工作组提出的意见的落实情况,属于限期整改的学校应出具整改落实的书面报告。要进一步明确年检中学校法人的责任意识,接受年检时学校法人必须在场,就年检工作组提出的意见学校法人应作出承诺,否则年检结果不予认定。
3、年检工作是审批机关对办学单位一学年来的办学情况的全面综合检查。必须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全面、公正、客观考核本学年度工作,审批机关将严格按照年检细则量化考核计分,将考评结果存入其办学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4、年检自查工作是确保检查工作质量的前提。各办学单位应严肃认真对待,严格按照年检要求和标准,逐项说明、测评、记分。自查的资料、数据要准确真实,佐证材料充分,分类归档,查找方便。凡自查工作不到位的单位,未按时完成自查阶段的各项工作和报送要求的资料,一律不予年检,不予认定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性。
5、年检中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严格程序,广泛听取意见,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可靠。对在年检中采取走过场、弄虚作假等形式取得年检结论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各办学单位的年检资料将接受社会公众查阅。因此,各单位要确保资料质量,力求做到条理清晰、事例翔实、数据准确、特色突出,文书规范,书写工整,便于永久性保存。
衡 阳 市 教 育 局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